一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考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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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考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2)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3)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

  4)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5)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二)防火技术方案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并应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对其修改、完善。防火技术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

  2)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措施,即施工人员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进行施工作业或实施具有火灾危险的工序时,在“人、机、料、环、法”等方面应采取的防火技术措施。

  3)临时消防设施、临时疏散设施配备,并应具体明确以下相关内容:

  ①明确配置灭火器的场所、选配灭火器的类型和数量及最小灭火级别。

  ②确定消防水源,临时消防给水管网的管径、敷设线路、绘水工作压力及消防水池、水泵、消火栓等设施的位置、规格、数量等。

  ③明确设置应急照明的场所、应急照明灯具的类型、数量、安装位置等。

  ④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设施临时投入使用的安排及说明。

  ⑤明确安全疏散的线路(位置)、疏散设施搭设的方法及要求等。

  4)临时消防设施和消防警示标志布置图。

  (三)施工现场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

  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应急灭火处置机构及各级人员应急处置职责。

  2)报警、接警处置的程序和通信联络的方式。

  3)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4)应急疏散及救援的程序和措施。

  (四)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

  防火安全教育与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术方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的主要内容。

  2)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性能及使用、维护方法。

  3)扑灭初期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4)报火警、接警的程序和方法。

  (五)消防安全技术交底

  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或环节。

  2)施工过程应采取的防火措施及应配备的临时消防设施。

  3)初期火灾的扑救方法及注意事项。

  4)逃生方法及路线。

  (六)消防安全检查

  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是否落实。

  2)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实。

  3)用火、用电、用气是否存在违章操作,电、气焊及保温防水施工是否执行操作规程。

  4)临时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5)临时消防车通道及临时疏散设施是否畅通。

  (七)消防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做好并保存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文件和记录,建立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二、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防腐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耐火极限符合设计要求,既是满足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也是减少施工现场火灾风险的基本条件。

  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进场后,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库房内,如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2m,单垛体积不应超过50m3,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m,且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通风良好,并设置禁火标志。

  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物资作业时,这些易燃易爆危险品如果在空气中达到一定浓度,极易遇明火发生爆炸。因此,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施工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应及时清理。

  三、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用气管理要求如下:

  (一)用火管理

  1.动火作业管理

  为保证动火作业安全,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前,应由动火作业人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动火作业申请至少应包含动火作业的人员、内容、部位或场所、时间、作业环境及灭火救援措施等内容。

  2)《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签发《动火许可证》。

  3)动火操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具有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作业。

  4)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5)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6)严禁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7)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设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一个监护人。

  8)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

  9)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方可离开。

  2.其他用火管理

  1)施工现场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如油漆间、液化气间等),严禁明火。

  2)冬季风大物燥,施工现场采用明火取暖极易引起火灾,因此,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3)厨房操作间炉灶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排油烟机及油烟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

  (二)用电管理

  为保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避免因上述用电原因引发施工现场火灾,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现场的发电、变电、输电、配电、用电的设备、电器、线路及相应的保护装置等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1993)的要求。

  2)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

  3)电气设备特别是易产生高热的设备,应与可燃物、易燃易爆危险品和腐蚀性物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相应的电气设备。.

  5)配电屏上每个电气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距配电屏2m范围内不应堆放可燃物,5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能产生较多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区。

  6)可燃材料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灯具。

  7)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mm。

  8)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9)禁止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现场供用电设施的改装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气工程师批准,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电工实施。

  10)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三)用气管理

  施工现场常用的瓶装氧气、乙炔、液化气等气体,一旦贮装气体的气瓶及其附件不合格或违规贮装、运输、储存、使用气体便极易导致火灾、爆炸等危害。因此,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2)气瓶运输、存放、使用应符合规定:

  3)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通风良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两者间距不应小于1.5m。

  4)气瓶使用应符合规定

  四、其他施工管理

  施工现场要设置防火标志,同时做好临时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一)设置防火标志

  (二)做好临时消防设施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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